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精神,现就本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自评目的
  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形成自我反思、自我评价、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良性工作机制;有利于畅通政府工作信息渠道,保证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区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施,形成区域教育特色和品牌。

  二、自评内容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内容,主要依据《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沪府办[2005]2号)中的一级指标即: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七个方面。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分为年度自评和五年一轮的综合督导自评两类。
  (一)年度自评
  1、基础工作自评。为增强年度自评工作的实效性,各区县政府在对基础性工作进行自评时,只需用文字简要表述,具体数据填写在《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中。
  2、重点工作自评。一是对照《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结合本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目标,选择1一2项最具发展优势、反映区县特色的工作进行专题总结,自我评估;二是对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当年公布的各区县必须自评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总结,自我评估。
  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报告,应由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自评两部分组成,体现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自主管理区县教育工作的特点。年度自评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应与向区县人大报告的数据相一致。
  (二)综合督导自评
  综合性督导自评是指区县政府接到正式督导通知后,根据督导通知的要求,对照《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中七个方面,对任期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自我评估。综合督导自评报告应全面反映区域教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成果和政府履行职能的情况。

  三、自评工作要求
  区县政府对任期内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自评和综合督导自评,是对自身工作的自我诊断、自我反思和自我评价。做好自评工作的要求:
  1、自评工作应遵循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2、自评工作要广泛发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注重参与性;
  3、自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人士的意见,积极改进工作。
  4、自评报告既要充分反映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对策与措施,促进区域教育工作的新发展。

  四、自评工作程序
  (一)年度自评工作程序
  1、自评动员。由分管教育区长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含街道、镇)负责人会议,对教育工作年度自评进行动员,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自评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并监督实施。
  2、部门自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教育目标责任制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价,形成部门工作自查报告。
  各区县可组织多种形式的部门工作交流,将此项工作与政府对部门年终考核工作有机结合。
  3、整理汇总。由责任部门将各部门的自查报告整理汇总,形成区县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自评报告的初稿。
  4、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区人大、区政协、社区、学校等方面对区县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自评报告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5、形成报告。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形成区县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自评报告。
  6、上网公示。将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报告和公报项目表在本区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7、签发上报。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报告,经区县政府签发后上报。
  (二)年度自评时间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每年于12月下旬启动至次年2月下旬完成。年度自评报告和公报项目表一式5份(另附电子文本)于2月28日之前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呈送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有关部门。
  (三)综合督导自评
  区县政府在接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的正式督导通知后,即进入综合督导自评程序,除省略上述第6项程序外,其余程序与年度自评的程序相同。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自评报告请于督导前15天,一式20份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大沽路100号3405室,邮编200003)。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