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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禽流感、炭疽、羊痘等),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盟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确认
  2.1动物口蹄疫病的确认
  2.1.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区)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和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偶蹄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低、传播迅速;
  ⑶典型的病理变化;
  ⑷使用反向间接血凝、ELISA、PCR、补体结合等试验之一,证实上皮组织或液体样品中存在口蹄疫病毒抗原。
  2.1.2必要时,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实验室进行亚型鉴定和病毒乳鼠复壮及分离培养,进一步确定亚型及毒力。
  2.2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2.2.1依据下列内容,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综合判定确认。必要时可由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典型的病理变化;
  ⑶发病急、死亡率高;
  ⑷血清学试验证实有禽流感病毒感染。
  2.2.2经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或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诊断实验室在鸡群中分离到禽流感H5、H7亚型病毒或其它高致病力毒株亚型的。
  2.3动物炭疽病的确认
  2.3.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及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给予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各种动物发病急、死亡快;
  ⑶典型的病理变化;
  ⑷血液涂片、镜检及血清学炭沉试验证实为炭疽杆菌感染。
  2.3.2必要时,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实验室分离培养病菌,进行噬菌体的敏感性及串珠试验进一步鉴定炭疽杆菌。
  2.4羊痘病的确认
  2.4.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给予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
  ⑵冬春多发,绵羊、山羊互不感染,羔羊致死率高;
  ⑶典型的病理变化。
  2.4.2必要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站化验室进行生物学化验。
  3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紧急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
  3.1一般动物疫情
  指在一个旗县行政区域内零星发生的紧急动物疫情。
  3.2重大动物疫情
  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旗县同时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
  4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4.1指挥系统
  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由锡盟"防五"指挥部成员组成)负责对全盟紧急重大动物疫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盟兽医工作站。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全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联络、协调有关部门、旗县市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4.2部门职责
  4.2.1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
  ⑴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⑵做好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风险评估;
  ⑶诊断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⑷确认患病动物,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和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⑸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⑹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⑻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⑽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⑾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防疫灭病宣传工作。
  4.2.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2.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化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安排。
  4.2.4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紧急防疫所需经费。
  4.2.5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2.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2.7监察部门负责对疫情应急工作中有关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受理除名举报和投诉。
  4.2.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4.2.9科技部门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根据疫情状况和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安排研究项目。
  4.2.10驻锡部队和经贸、司法、林业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预案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4.2.11交通、铁路和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4.2.12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疫情应急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应急反应。
  5.1一般物疫情应急反应
  各旗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厂)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盟兽医工作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指定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检验,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兽医工作站专家到现场诊断,对疫情进行确认。
  确认疫情后,疫区所属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立即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迅速采取落实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报告,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2)的规定迅速上报。
  疫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2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
  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人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审查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应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根据疫区紧急动物疫情委员会的申请,调拨紧急防疫所需经费、物资和药品等。
  6保障系统
  6.1物资保障
  建立盟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并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2资金保障
  盟财政局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防疫经费,用于疫病防治工作和疫情、疫苗补助。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向盟财政局提报储备计划,并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和物质储备。
  各旗县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也要安排一定的紧急防疫物资购置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6.3技术保障
  6.3.1盟动物疫情控制与诊断中心设立紧急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负责对全盟境内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防疫技术的指导,并开展相应疫病预防和控制技术的研究工作。
  6.3.2各旗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诊断中心,负责区域内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控制工作。
  6.4人员保障
  6.4.1设立盟级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负责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技术决策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6.4.2盟和各旗县市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培训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
  7其它事项
  7.1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案。
  7.2对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实施诊断、免疫、检疫、检测、普查、消毒以及对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牧发(1994)71号)所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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