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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7号)和《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有效规范学籍管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随来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城区(含县城)居住的农村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就读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随在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暂住、拟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借读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暂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证明(下列三种务工证明之一即可,用人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就业部门核准的招(聘)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商业活动的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证明。

    第五条   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申请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小学毕业的,可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就读,对口初中容纳不下的,由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就学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具体办法按《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已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和杂费;在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一费制”的办法收取就学费用。

    第九条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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