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户搬迁补助费最低发给十二万元,凡户口数在二人以上者,每超过一人,即增发二万元,最高发给二十四万元。
二、户口数之计算,以眷舍合法现住人申请自愿搬迁补助费奉核定之日前三个月于眷舍设籍之原配住人与其配偶及直系血亲,且有居住事实者为准。
三、原配住单身宿舍或床位之人员及于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务管理规则修正后借住宿舍之人员,均不在发给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