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8日
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一)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加强教育和培训。要把反腐倡廉内容纳入各区县(市)、乡(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根据乡(镇)、村和基层站所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特点,确定教育计划,编写简易读本,制作教育课件,采取轮训、专题教育、形势报告、讲党课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教育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共同进行管理教育。市负责区、县(市)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区、县(市)负责区、县(市)直有关部门、乡(镇)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及其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级班子负责人的培训教育;乡(镇)负责其他乡(镇)干部、村级干部和本地党员(含所辖流动党员)的培训教育。?
2、明确教育重点。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进行党的先进性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每年分别以区县(市)、乡(镇)为单位,对全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进行一至两次轮训,两年内普遍轮训一遍。?
3、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农村“一校两室”(新型农民学校、图书室、综合活动室)、“农家书屋”和“百乡千村阅报栏”等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乡镇、进站所、进村屯、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先进文化在基层的传播,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4、开展优秀农村基层干部“选、树”活动。要注意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与市委表彰“先、优、模”、廉洁从政典型活动相结合,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农村基层干部。?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
5、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认真落实 “六要六不要”的要求,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农村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干部及村级干部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农委、市民政局、有驻乡(镇)单位的市直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
6、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乡(镇)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返聘,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及金额较大的财、物使用,本乡(镇)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等事关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进行集体决策,提高乡(镇)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各区、县(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乡(镇)领导班子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乡(镇)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认真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7、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决策和管理程序,保证党员和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明确村级“两委”职责,理顺村级“两委”关系。村党支部对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研究决定的事项,要随时向村委会通报。村委会对组织实施的重要部署,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结果,要及时向村党支部报告。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把重大村务、财务和村干部的施政行为作为监督重点,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和财务审计等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在重大村务决策前,坚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由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决策后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实行“两委”会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制和向村民通报工作制,“两委”会至少每半年汇报一次,年终要向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一次述职,接受群众评议。?
上述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委负责。?
8、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方式开展“一事一议”。严格审核,细化村级实施办法,把“一事一议”的事项交由农民群众自主筹划、自主决定、自主管理,做到公开透明,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积极推动各区、县(市)完善村内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和“以奖代补”办法。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一事一议”工作。?
上述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农委负责。?
9、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区、县(市)党委每5年要安排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村级党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评议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组织建设,总结部署工作;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党课;党员必须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要经常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每季度在党内公布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考勤情况和党费收缴情况。?
上述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10、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教育谈话、诫勉谈话和述职述廉等制度。乡(镇)党委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廉政情况分析会,互通情况,及时发现农村基层干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新提拔的农村基层干部任职前要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对有轻微违纪的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限期纠正,使农村基层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逐步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和村民询问、质询制度。乡(镇)、村党政组织负责人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和测评,接受群众的询问,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双述双评双公开”活动。“双述”即基层站所负责人要将本部门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向服务对象代表和各界代表陈述;“双评”即由参会人员现场测评和所在乡(镇)党委考评;“双公开”即将评议结果向群众公开、向其主管部门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村干部廉政档案,将乡(镇)、村干部家庭收入、信访反映情况、个人有关事项、诺廉述廉评廉情况、民主测评情况等逐一登记建档。各区、县(市)负责乡(镇)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乡(镇)负责村级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
11、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围绕村(组)领导干部任期内经营情况,重点是审查村(组)经济组织账目、债权债务、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严格管理和保值增值;围绕促进党和政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检查区县(市)、乡(镇)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是否合理使用、发挥应有的效益;围绕村(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了各项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是否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村官”本人的廉政情况。对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村财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责任审计;对村民委员会换届或离职、离任的村干部和财务负责人适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职、离任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率要达到100%。?
上述工作由市审计局、市农委、市民政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
12、完善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实行“村财民理乡管”制度,各区、县(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每年对乡(镇)、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至两次检查,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以及村财务公开等制度。乡(镇)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逐步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代理中心建设,切实发挥会计代理在村级财务使用和管理上的监督作用。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杜绝“白条”入账。每年对乡(镇)、村集体财务、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基层站所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各项财务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
上述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负责。?
13、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资产、资源登记簿,包括耕地、机动地、“五荒”资源和固定资产,没有建立的,要重新普查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规范资产、资源发包程序,资产、资源发包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公开招标并签订承包合同;村集体发包收入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资产、资源的评估、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严格防止集体资产、资源的流失,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有计划地对河道的现有耕地、影响抗洪的林地等进行退耕还水、还草、还滩,保护好滩地植被。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省、市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的有关要求,推进全市集体经营的林木和林地全部纳入流转范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稳步推行农村经济股份合作制。?
上述工作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14、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上的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形式,为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15、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条块关系,不断增强乡(镇)党委、政府的整体功能。围绕中心任务,组织动员驻乡(镇)单位的力量,共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部署,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区、县(市)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体制;在对干部进行调动、任免、奖惩时必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上述工作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农委、市发改委负责。 ?
16、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公开推选农村基层干部的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要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提倡具备条件的村级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选举一人兼任,提倡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进行交叉任职。?
17、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明确不同职位候选人的条件,严格按照直接提名、海选的办法确定候选人,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操纵选举、贿选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
上述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
18、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区、县(市)积极探索对乡(镇)、村班子和党政组织负责人以新农村建设成果论优劣、定奖惩的政绩考核办法。关心、爱护、支持农村基层干部,研究探索提高待遇、开展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上述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19、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基层站所公务接待及通信费用等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公务接待标准,乡(镇)、基层站所一律在机关和站所食堂接待,食用地产菜肴;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区、县(市)财政支付中心每半年通报一次乡(镇)、基层站所招待费支出情况。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乡(镇)、村级干部通信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超标准报销通信费用等职务消费行为。?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六)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
20、乡(镇)政务公开要按照省统一编制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组织实施,公开面要继续保持在100%,规范化程度要继续保持在85%以上。政务公开要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内容为主,特别是上级对村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情况要及时公开。基层站所及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办事公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公共服务的有关事项纳入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积极推行办事全程代理制度等便民服务措施。同时,做好公开材料的整理、编目、保管工作,便于上级督促检查,并执行在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制度。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评议的结果向有关部门反馈,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整改。?
上述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纠风办、有驻乡(镇)单位的市直部门负责。 ?
(七)深入推进村务公开?
21、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各区、县(市)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凡是村重大事项和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要纳入公开的内容。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经济往来多的村,财务账目每月公开一次,重要事项随时公开,做到办事过程与结果“双公开”。达到村有公开栏,屯有公开板,户有公开卡,同时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民主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和手段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公开基础设施建设,开通电子村务,通过网络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做到村务公开内容详实、形式适用、时间及时、程序规范。群众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面要继续保持在100%,规范化程度要继续保持在90%以上。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民政局、市农委负责。?
(八)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
22、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农民群众公开的,通过党务公开栏、开放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意见。?
上述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负责。?
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围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3、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综合补贴等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是否存在截留和挪用的问题;检查转移支付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以抵扣陈欠名义截留资金的问题。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综合补贴、村干部报酬、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金等全部实行“一折通”等简便、直接的方式发放,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24、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哈发〔2006〕12号)的要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和区、县(市)财政“双增收”,积极抓好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工作。纠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等行为,纠正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就是搞村容村貌建设的倾向,对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上述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建委、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十)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5、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严格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6、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加强对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办法,市对区、县(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所辖单位的三分之一;区、县(市)以自查为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上述工作由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
(十一)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7、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
28、及时掌握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每年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对乱收费的学校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在全市进行通报。?
29、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区县(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乡(镇)、村发生新债的“三个不准、两项制度”。三个不准:上级政府一律不准向下级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为企业或各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举债搞建设。两项制度:乡(镇)村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上述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十二)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30、认真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部门一律不准为村(组)代办订阅报刊。凡是向农民和乡(镇)企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或价目表等形式公开明示。各部门开展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的活动,费用一律由主办部门承担,不准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收费。?
31、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的规定。建立健全稳定的济困助学机制,坚决制止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
32、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与监督。坚决纠正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务工经商和专业合作社经营等涉农事项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取消各种名目的非法押金。?
33、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社保基金专用账户,并委托有信誉的国有银行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和农村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基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明察暗访。
34、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打击经销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和伪劣农用物资、农机及配件行为;严厉打击未审先推、修改标签、无证照经营、侵权冒名、无生产经营档案、虚假宣传适用范围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业主体档案记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并通过全面开展检查、上下联动执法、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完善农资市场机制等措施,切实解决坑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35、坚决纠正在扶贫救灾、移民、粮食直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批评教育、认真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
(十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36、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整合乡(镇)办案力量,采取划片联合办公,组建联查中心,异地办案、协同办案等方式,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重点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贪污、侵占支农资金等案件;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暗箱操作等案件;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截留、克扣各种专项资金和补贴补偿资金的案件;违规占用农民耕地和出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案件;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对大要案要落实领导包案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手段,从严予以惩处。
37、切实加强农村基层信访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党政领导机关干部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健全信访排查调处机制,推行联合接待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接待、答复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乡(镇)、村推行人民调解、维稳、综治、信访为一体的“调访一体化”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农村基层和萌芽状态。严格执行《
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要保护农民群众信访举报的正当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信访办负责。?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38、区县(市)、乡(镇)主要领导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做到分工具体、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39、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确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建立区县(市)、乡(镇)、基层站所和村三级责任网络和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对乡(镇)的基层站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因不履行职责、措施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0、市和区、县(市)纪委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农业、民政、财政、审计、教育、文化、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组成。各成员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切实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市与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制度,每年确定一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由市和区、县(市)纪委常委联系。市纪委常委每年驻乡镇(村)不少于3天,区、县(市)纪委常委每年驻乡镇(村)不少于5天,真实掌握农民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
4l、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综合反馈,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措施,并在每年年底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地区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工作情况。 ?
42、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效整合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力量,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形成专兼结合、上下联动、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的工作机制。乡(镇)纪委书记为兼职的,应设专职副书记或专职纪检委员,保证强化基层纪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4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抓好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和区、县(市)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