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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颁发后,全市各地、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归集力度,健全管理制度,调整使用方向,积极开展个贷,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拉动住房消费需求、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决策制度没有真正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出多门,一些地方多个管理中心并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条例》确定的原则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鄂政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设立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由市人民政府聘任,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会议须有四分之三的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工作机构设置
   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新设立的中心以现襄樊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为基础,将其调整更名为“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个贷发放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清理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一并转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工作平稳移交。违规发放或挤占、挪用等造成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移交,到期的债权应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全部收回。各县(市)、襄阳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从原合署办公或挂靠单位剥离出来,一律改组为管理处,襄樊铁路分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分中心,襄城区、樊城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和铁路分局分中心保持原有业务范围不变,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律取消。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会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理核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规格和人员编制数,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超编和未留用人员由当地政府及原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负责妥善安置。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中心不占用分中心增值收益。在工作未移交以前,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的经费来源应保持不变;工作移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襄樊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的经费及渠道另行核定。中心机构调整要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完成,8月底前要将机构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调整工作的进行。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

  三、规范公积金银行帐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原则上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两家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以及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依据管理职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管委会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断提高缴交率。凡用人单位(包括转制、改制、私营、合资、独资、集体等企业)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确因情况特殊需暂缓缴存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未经批准拒不缴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襄铁分局分中心及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和受委托银行要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简化个贷手续。要按国务院《条例》和《襄樊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2]42号)的规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落实责任人,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财政、审计、人行、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定期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纠正,对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充实调整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中心管理人员素质。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年终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应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贯彻国务院《条例》的自觉性。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要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在2002年12月底以前负责清收,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调离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或是否退休,都要依法承担资金收回责任。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收回,债务人以货币形式偿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用商品房、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等实物,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债务。债务人拒不还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经判决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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