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嘉宝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的初审意见》(沪证司[1997]139号)和《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7,791,355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人法人股股东配售6,100,00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372,219股,向前次转配股股东配售4,751,81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527,499股,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
三、你公司向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以及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