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托烷司琼等74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已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局制定了托烷司琼等74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6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