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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和促进全省经济金融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和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副主任、湖南银监局副局长担任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湖南银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维稳办、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信访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  刘明欣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志军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副主任
  王大庆  湖南银监局副局长
  成  员:  李湘舟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晓曦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印仕柏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罗伯钧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仕祥  省维稳办副主任
  易鹏飞  省发改委副主任
  邓治平  省经委副主任
  励明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利君  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美霞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高东山  省建设厅副厅长
  何铁林  省农业厅副厅长
  邓三龙  省林业厅副厅长
  吴宜彪  省商务厅总会计师
  林泽奎  省信访局副局长
  袁含光  省地税局副局长
  周森保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庆昉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
  江新建  湖南证监局副局长
  熊志国  湖南保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湖南银监局,由王大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处置非法集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修改建议;起草、修订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五)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政府。
  (七)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参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和善后等工作。
  湖南银监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等相关制度文件的起草,负责非法集资情况分析通报、案件排查、信息反馈,负责承办相关会议,及时开展对银行业系统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规章等的拟定、修订和解释工作。
  省维稳办:配合和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涉及相关政策、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协调等工作。
  省经委:负责涉及处置非法集资相关产业政策制定、修订、协调工作和经委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省公安厅:配合和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日常工作,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等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城建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农业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林业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商务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省信访局:配合和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信访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并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劝导和说服解释等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的纳税人的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和非法金融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参与查处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及相关查处工作。
  湖南证监局:负责证券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湖南保监局:负责保险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和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开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集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五、工作机制
  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处置工作流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一)预警排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和全省范围内“反应灵敏、预警及时、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监控预警工作体系,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
  (二)发现报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分析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特点及规律,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经预警、排查、分析或接到有关报告和群众举报后,对已发现、掌握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和可能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动向和信息,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已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三)立案交办。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案、登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对属于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移送交办相关成员单位。
  (四)性质认定。相关成员单位接到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要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调查认定情况,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上报联席会议研究认定,联席会议要及时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研究认定。
  (五)依法处置。对已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公安等相关成员单位移送交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处置原则,依法及时查处并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和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督办通报。各成员单位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立案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的有关案例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七)宣传教育。省委宣传部等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促使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对市州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市州相应工作机构要遵循“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疏堵并举、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及要求,加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一线把关作用,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形成打防并举、疏堵并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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