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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我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从今年3月份开始陆续届满,各地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为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安排
  全省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依据,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加强实践探索和政策引导,指导广大农民依法选出具有较高公信力,并能带领广大村民共同致富的村民委员会班子,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根据省里的统一安排,全省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从今年3月初开始,到7月末结束。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科学合理地安排换届选举时间。外出打工人员少的地区,可以把选举时间放在春耕后进行。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结束日期最迟不得超过7月末,以确保全省村民委员会届期的统一。各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要相对集中,在统一时段内,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地在安排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时,要与村党组织换届时间做好衔接。
  二、依法完善具体规定,全面规范换届选举工作
  各地在开展换届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具体操作环节上,要认真遵循省民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针对换届选举中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做出具体规定,使选举各个步骤和环节都有据可依。各地在制定本地的选举规定时,既要与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持统一和衔接,也要从选举实践出发,积极探索并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规范,以便进一步完善选举程序。
  细化选民登记条件。根据农村居民居住“人户分离”等复杂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选民登记的条件。在选民登记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履行对在外人员的告知义务,确保选民登记不错、不重、不漏。
  加强对选举的引导。广泛深入地向选民宣传《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教育选民树立正确的选举观,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积极鼓励农村致富能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带头人、复转军人、乡镇企业员工中的优秀人员参加竞选,真正把“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有组织能力”的农村优秀人才选入村民委员会。
  规范竞选行为。对候选人竞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要加强引导,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的贿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平的环境。
  规范选举组织工作。要严密委托投票手续,杜绝假委托;严格履行发票手续,保证不错发、多发选票;严格遵守秘密划票的规定,保证选民划票不受干扰;严格保证公开唱票计票,使计票结果真实有效。
  完善村民委员会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要从农村实际工作需要出发设置生产经营、治保调解、文教卫生等委员,分工负责生产服务、社会救助、治保调解、文化教育、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劳务输出等工作。要明确要求选民提出女性候选人,确保村民委员会中有1名女性成员,保障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对村民代表的选举、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以及贿赂、威胁、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选举中的具体问题,各地也要做出具体规定,使换届选举工作得到全面规范。
  三、加强实践探索,推进选举制度创新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几次换届选举的经验,从农村实际出发,加强对选举制度的探索,根据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从农村工作实际出发,创新选举实践,推进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是开展无提名候选人选举试点。为提高选举效率,降低选举成本,各地可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民发(2007)6号),在有条件的地方,经县(市、区)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决定,试行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提名候选人选举。具体办法为:选民名单确定后,不经提名候选人过程,直接进行选举。选举有效条件、当选条件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产生办法仍按照《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积极鼓励和推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以减少村干部人数,降低村级管理成本。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条件成熟的村,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选举在前的,要鼓励村党组织书记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竞选;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前的,如果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党员,要积极鼓励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村党组织书记的推选。
  三是开展定岗选举试点。即先设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岗位后再进行选举,本着精干效能原则,岗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所设岗位应有1个是妇女岗位,村文书(报账员)、村计生员应在设置的岗位中,保证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具体分工,保证村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
  四、切实加强换届选举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省基层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搞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依法选举出广大村民信任的村民委员会班子,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一)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县、乡两级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任组长、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民政、公安、监察、司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创新试点的县(市、区)要保证稳妥进行。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骨干进行培训。县、乡两级都要组织工作组或巡视组,深入选举第一线,具体做好指导工作。对“难点村”、“重点村”,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如期换届,不留死角。县、乡两级都要设立换届选举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纠正和查处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力度。各地要充分重视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涉的国家公职人员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高度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选举的上访问题,除一般咨询的问题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群众上访时,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推诿。对选举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汇报或请示。
  (三)加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建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要在乡镇政府的主持下,依法及时做好新老班子的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及时做好落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离任审计工作,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要依法做好村民小组长的换届选举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的推选工作;要结合本村实际依法修订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为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市(州)、县(区)要对此次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并于8月末前将整体情况报省民政厅。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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