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和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视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险监督机制,是促进相关法规政策充分落实,保证基金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险“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二、明确监督任务
社会保险监督包括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等政策落实和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社会
保险法规政策情况;监督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审核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受理社会举报,配合有关方面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等。
三、落实监督责任
社会保险监督实行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经办机构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社会保险重要规章政策,研究解决基金收支运营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综合各成员单位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事项,研究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
保险法规政策落实和基金管理的职责,完善相关政策;监督、评估法规政策落实和基金运行情况;指导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和内审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每年要安排1至2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问题进行公告。监察机关要对严重违纪案件进行查处。有关金融部门和机构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
保险法规政策和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计入基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结余基金严格按规定开设账户进行存储,对违规存储基金问题限期纠正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制定相互制约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基金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审核、支付、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对基金征缴、管理、发放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四、开展监督检查
开展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社会
保险法规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的实地检查,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具有社会保险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各地对有关部门检查出的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要按相关要求纠正整改;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等问题,要采取措施清收,确实无法清收的,由同级政府予以偿还。
进行非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综合分析,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报送专项数据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督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的,实施现场监督。
认真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的案件和涉嫌社会保险违纪违规问题,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组织查处。
五、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社会保险基金侵吞贪污、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要及时上报。要情上报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要情确定为涉及基金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重大要情确定为涉及基金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性质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要情应在发现2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报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重大要情应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的同时,报送国家相关部门。
各级要情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报的要情必须由上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市(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要情统计情况上报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六、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必要时要召开吸纳社会人士参加的听证会,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体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可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探索建立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制度;每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个人账户基金运营保值增值情况;对社会保险领域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社会公众了解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和基金筹集、支付、运行情况,增强社会保险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行政主管部门负管理监督责任,经办机构负具体责任。对因法规政策不落实和基金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取消对该地方、部门或单位的相关奖励,取消有关责任人员评比先进、劳模等资格,并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险监督相关法规。在各级“金保工程”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中,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控系统。依托现代化手段,实现对基金征缴、结余、支付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监督,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监督手段,努力建立社会保险监督长效机制。
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