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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录取与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我省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三级达标以上学校,可根据办学能力,招收适量的“择校生”。“择校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未达标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各地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应以学校为单位,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且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
  三、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好“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择校生”与正常缴费生的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应一起向社会公布,让考生一并填报志愿。招生时,应先录满正常缴费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应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普通高中执行“择校生”政策后,学校不得再以自费、旁听、借读、走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
  四、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18000元;
  二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12000元;
  三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9000元。
  高中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五、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及管理办法。
  (一)“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除按政策规定的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择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综[2004]39号)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这部分学生也不再收取学费。
  (三)对厦门市经省政府同意实行发展优质高中改革试点的4所中学,其收费标准可继续按照2003学年的政策执行,但应按教监[2007]4号规定逐步降低择校费标准,招收的“择校生”的比例要严格按照本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厦门市招收“择校生”的生源地不得超出厦门市范围。
  (四)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择校生”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给学校,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平调。
  六、关于择校费的清退问题。
  公办学校择校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择校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其择校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入读后终止学业的,其择校费按收费标准折算成每学期标准,对终止学业以后未入读的各学期按折算后的学期收费标准予以清退。
  (三)开除学籍的,其择校费不予清退。
  七、各级政府应继续增加对公办高中的投入,不得用收取的择校费抵顶财政拨款。“择校生”的收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对因改善办学条件,尚有银行贷款的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学校收费收支情况纳入校务公开内容。
  八、本规定从2007年秋季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择校生的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同时还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34号)规定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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