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务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设行政课、经济课、刑事课、后勤课、外事课、督察室、保防室、勤务指挥中心、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安检警察队、保安警察队及分驻(派出)所分别掌理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二条及本细则第二章所定之事项。
第4条 行政课职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调整、辖区划分或变更及警察勤务实施之规划事项。
二、勤前教育之规划实施事项。
三、交通安全维护、管制、宣导与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处理及交通统计、通报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执行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事项。
五、防情通讯及警报设施整备协调事项。
六、配合抢救灾难之协调与警力派遣事项。
七、协助取缔环保犯罪、妨害卫生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协助执行港务法令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其它有关户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业务事项。
第5条 经济课职掌如下:
一、经济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协助市场监视及稳定物价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侦办伪造币券、地下钱庄(高利贷放)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协助侦办走私、漏税、私烟酒及取缔私运大陆地区物品及仿冒案件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信息系统设备购置之拟议及保养运用事项。
六、信息系统整体规划及管理运作事项。
七、信息教育讲习、训练规划及执行事项。
八、使用信息系统之督导、考核事项。
九、其它有关经济警察、信息业务事项。
第6条 刑事课职掌如下:
一、预防犯罪业务之规划实施事项。
二、协助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实施事项。
三、流氓检肃业务之规划实施事项。
四、司法警察及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业务之规划实施事项。
五、刑事鉴识业务之规划实施及证物之处理事项。
六、犯罪纪录之规划实施事项。
七、犯罪侦防、鉴识、防爆等装备器材之管理维护等事项。
八、刑事警察之业务督导、教育训练、风纪考核之实施事项。
九、犯罪情报之布置、搜集、传递、运用及通讯监察等执行事项。
一○、刑案尸体报验等事项。
一一、刑事信息系统之执行事项。
一二、刑事案件之侦查事项。
一三、爆裂物之处理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7条 后勤课职掌如下:
一、本局财产之帐簿(含动产与不动产)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警用车辆购置、管理、调度事项。
四、员警服装、财物之采购、保管、分发事项。
五、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六、警用装备器材之采购、分配、管理、督导事项。
七、警用武器、弹药配赋与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考事项。
八、警用通讯装备之管理、维修及通讯业务之处理。
九、本局驾驶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一○、其它有关警察后勤业务事项。
第8条 外事课职掌如下:
一、外国人入出国、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驱逐出国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涉外案件及外国人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入出国证照查验之规划、执行事项。
五、重要外宾及外侨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事项。
六、促进国际警察合作及访问、交换资料之规划、执行事项。
七、其它有关外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9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重点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三、警戒、警备、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维护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风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五、激励员警士气各项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六、特种勤务之协调、联系、执行、督导事项。
七、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八、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九、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员警申诉之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规划、执行事项。
一二、警察常年、在职训练及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三、警察人员进修、考察及专题研究、研习之规划、遴选、审核事项。
一四、警察人员心理谘商与辅导之规划、执行事项。
一五、警察品德教育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六、本局政风法令之拟定、宣导事项。
一七、本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一八、本局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一九、本局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二○、本局所属单位政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审核及受理申请查阅事项。
二二、本局及所属单位采购之监办会办事项。
二三、其它有关督察、政风及警察教育业务事项。
第10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教育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公务机密安全维护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机关安全防护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四、社会治安调查工作之策划、督导、搜集及处理。
五、项目治安情报搜集之策划、督导、搜集及处理。
六、社会治安情报咨询布置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特种勤务情报及咨询布置工作之策划、督导、搜集及处理事项。
八、国家安全侦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九、其它有关保防安全工作事项。
第11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指挥、掌握、处置与通报事项。
二、情报搜集传递及命令转达事项。
三、聚众活动、突发事件及紧急治安事故之指挥、处置、通报事项。
四、交通事故及各种灾难之指挥、处置、通报、联系事项。
五、民众报案之受理与处置事项。
六、一级、二级指挥所开设之协调、处理事项。
七、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与报告之提报事项。
八、勤务警力之指挥调度及勤务管制事宜。
九、其它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局长亲(密)启公文之登收、缮发及管制事项。
三、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本局工作报告、演示文稿及年鉴之汇编事项。
五、本局局务会报及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指(裁)示事项之追踪、管考事项。
六、本局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七、本局综合性计画,年度施政计画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八、本局行事历及重要措施之汇编事项。
九、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踪、考核事项。
一○、本局业务督考事项。
一一、本局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推展事项。
一二、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它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一三、公文处理之定期督导、抽查及总检查事项。
一四、逾期处理公文之查催、调卷分析与签报事项。
一五、公文处理成绩之定期考核与奖惩事项。
一六、公文登记、查询及处理绩效报表之调制事项。
一七、本局各业务单位制(订)定、修正、解释警政法规之审查、协调事项。
一八、警政法规宣导、座谈、讲习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一九、警政法规施行效果之调查访问事项。
二○、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督导事项。
二一、促进警民关系及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事项。
二二、民意调查规划、分析检讨事项。
二三、警政新闻发布及舆论报导搜集与处理事项。
二四、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本局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与缮校事项。
二五、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本局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检调及清理销毁等事项。
二六、本局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二七、本局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二八、其它有关秘书工作、警察公共关系、法规研究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计算机输入及建文件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转)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逐次)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5条 安检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安检勤(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港口初期应变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查获非法出入境人员、械弹、毒品等案件之协调处理与督导事项。
四、港区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港口进口货柜联合安全检查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两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事项。
七、港区通行证、登轮通行证制作、核发、注销及资料之整理、统计、登记等事项。
八、其它有关安检警察业务事项。
第16条 保安警察队、分驻(派出)所职掌如下:
一、执行本局所辖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抢救事项。
二、警用装备器材之使用、保管与维护事项。
三、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四、其它有关警察勤(业)务执行事项。
第17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工作计画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局法令规章之制(订)定、修正、废止及其重大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一○、其它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18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本局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局长交办事项。
第19条 课、室、中心、队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20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局长主持,以副局长、课、室、中心、队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2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2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