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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采购项目的公开、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等。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介和“桥梁”优势,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一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双方要作出廉洁自律承诺,并在具体条款中加以明确;二是在招标文件中,要将《反商业贿赂承诺》作为要求和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作出承诺,经其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三是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宣读评审纪律并要求评审专家在廉洁自律承诺书上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所作出的廉洁自律承诺和反商业贿赂承诺,要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连同其他备案材料一起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检查督促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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