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联建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联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联建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联建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1号综合楼写字间和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元。
  (2)2号楼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2号楼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1号楼带电梯用房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2、停车管理费:
  (1)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2)公共车场摩托车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停放每月每辆6元。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榕价房字(1998)9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