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和执业许可,必须以区域卫生规划和《条例》为依据,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2、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各类医疗机构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根据申报机构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不过关,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审批;没有专家评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3、严格医疗机构备案和公示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对于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对决定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二、明确对医疗机构的许可权限
1、根据《湖南省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四款,设区的市所辖区(不含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包括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及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3、对床位规模有特殊要求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口腔医院(牙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50张以上),三级儿童医院(住院床位200张以上),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规定暂不设一、二级医院的三级心血管病医院(住院床位150张以上)、三级血液病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三级皮肤病医院(住院床位100张以上)、三级整形外科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根据《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规定,开展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
1、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的规定设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的诊疗科目必须核定登记到二级诊疗科目,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可只核定登记到一级诊疗科目。
2、医疗机构开设诊疗科目,按照先申报后评审的程序,对人员资质、设备设施条件和相关医疗保障系统等进行严格评审评价后,方可进行设置登记。
3、专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核定登记,须登记填写到本专科疾病所属二级科目,并用括号注明到专科病名称(即三级诊疗科目),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骨科”并注明(颈椎病专科)。专科医疗机构所开设的诊疗科目原则上只登记注册专科诊疗科目,若一级诊疗科目超过4个且开设住院床位的,需变更专科医疗机构名称或使用第二名称。
4、医疗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中只开设门诊服务的,其《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填写一级诊疗科目名称,其后用括号注明“门诊”。
5、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或卫生所(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符合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具备全科医疗资质的执业人员。
6、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3)3号)以及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医疗美容科。
7、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各科介入治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特殊诊疗技术项目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所有诊疗科目的登记注册都必须用中文全称填写,严禁使用信息代码注册登记诊疗科目。
四、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于校验期前3个月向原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在申请校验前要对照《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有关诊疗技术管理制度、规范,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申请注销,对已开展而未登记的诊疗项目要申请变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对辖区范围内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实行年度或周期校验。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时,要严格按照下列内容,认真做好审查、校验工作。
(1)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及经营性质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
(2)职工总数、注册医师、注册护士、其他卫技人员数及执业资格是否与岗位一致,配备是否达到基本标准;有无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聘用未经注册的医师及护士单独执业行为;
(3)核对登记项目与实际开展项目是否相符,根据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对开设的诊疗科目,有无超范围执业或擅自开设诊疗科目或新的技术项目等现象;跨手术权限是否经过审核批准等;
(4)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对于医疗机构的违法执业、医疗差错事故以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不良执业行为要在《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详细登记。
4、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将启用重新修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校验时要统一使用省厅重新修订的《执业许可证》进行换发登记注册,同时,要按照省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使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的通知》要求,使用卫生部标准的22位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
五、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
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要采取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平时检查与投诉举报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临床医学专家和有关医学社团中介组织的作用,组成专家评审组或专门的医疗机构检查组,参与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检查。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执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护士须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除外)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刊登医疗广告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广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07年底之前,要结合对医疗机构的校验登记,全面完成对重新修订的《执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并就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认真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服务要素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医疗机构在校验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暂缓校验;在限期整改中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要予以注销。对在校验中发现严重违法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要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在一个月内将自查自纠方案报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专项检查。
湖南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