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市内四区有偿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期的通知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市体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出租客车营运号牌试行有偿使用制的通知》(大体改委发〔1992〕21号)中的有关规定,我市从1992年起对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实行了有偿使用。到2002年5月30日,市内四区首批有偿使用的368台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已到期。经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现有的有偿使用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延期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通过拍卖、有偿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自到期之日起延长使用期3年,并签订补充合同。
二、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期延长期满后,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如继续使用,每年须缴纳有偿使用金。具体金额待市政府统一确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