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中药代煎剂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为了预防非典型肺炎,中医药专家向社会推荐了几种中药方剂。由于市场需求量激增,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了代煎业务,以方便市民服用。近期我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代煎剂的质量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也偶有发生。为了保障首都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假劣药品扰乱市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2003]2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防治“非典”中药代煎剂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中药调剂规程》调配处方,确保各药味品质纯正、剂量准确。
二、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的预防“非典”处方,必须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并经其批准发布。成批量煎制汤剂的,必须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发布的《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处方。
三、开展中药代煎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设备、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
2.分方煎制,分装准确,最大煎制量不超过煎药机的最大容量并有煎制记录;
3.必须附有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贮藏、有效期、煎制单位等。
四、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中药代煎业务应向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二级(不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成批量汤剂的代煎业务。
六、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从外埠直接购进中药代煎剂。
七、为了严格规范和管理用于防治“非典”中药代煎剂,保证其质量,我局近期将根据市场中药代煎剂的销售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者,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八、请各分局迅速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