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宝鸡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高中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并激励他们努力学习,报效祖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对高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市财政设立“宝鸡市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市级助学金”),专项用于公办普通高中(含企办)贫困学生的资助。所有普通高中(含公办、企办和民办),都要从学费收入中拿出5%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条 市级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公办普通高中(含企办)正式录取的、家庭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不包含择校生、复读生和民办高中学生。
第四条 市级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800 元(其中市级承担600元,县级承担200元)。
第五条 市级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发放。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 10 月 31 日前发放完毕。具体程序为:
(一) 学生申请。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市级助学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或农村家庭低保证原件。
(二)学校登记。学校对申请学生提交的农村或城市低保证原件进行查验,真实无误后登记造册。
(三)县区发文批复。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整理成册,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核查学籍无误后发文批复。
(四)资助金发放。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县区审批结果,及时下拨财政资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直拨到学校,再由学校发至申请学生手中。
第六条 宝鸡中学学生在本校申请,由市财政按每生每学年800元的标准直接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 学校给学生兑现资助资金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助学金落实情况确认表,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认可后,报县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制度,不断完善贫困学生管理办法,确保资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快捷高效。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滞留资助资金。
第十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资助工作,按照“政府牵头,教育封闭运行”的模式,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即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