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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创新政府管理,确保政府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分级负责、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及其督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市政府和各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和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同时,市政府督查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其他业务处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督查程序

  第七条 决策督查(指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督查)程序是:   1、立项。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督查室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突出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2、交办。督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办公厅文件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各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3、督办。通过电话、面谈、开会等方式掌握动态,确立重点,实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发《督办通知》给相关责任单位,或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
  4、反馈。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评估总结向市政府汇报。
  第八条 专项督查(指领导批示件和其他查办件的督查)程序是:
  1、登记。领导批示件或其他查办件立项后,将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登入统一印制的《赣州市政府政务督查登记簿》。
  ?? 2、承办。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转办。通过发《督办通知》或交办单的形式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个别特殊事项不得超过1个月。(2)自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或不宜转办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组织力量办理。
  3、督办。市政府督查室采取电话、面商等形式定期进行催办,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电话询问应做好详细电话记录备查;对重点查办件,必要时派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对紧急情况随时催办并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4、审核。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按照“谁主办、谁反馈;谁交办、报告谁”的原则,承办部门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结果审核后,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5、归档。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督查办结报告有关领导阅知后,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即可办结归档;个别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通过《督查专报》、印发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刊载。
  第九条 调研督查(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程序是:
  1、确定督查调研题目,拟制调研提纲。主要围绕决策落实运行过程,抓住决策不落实和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
  2、搞好联络接洽,深入实地调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3、资料搜集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办理督查(围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工   作)程序是:
  1、交办。市政府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市政府督查室与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沟通,提出拟办意见,一个月内市政府召开交办大会,进行专门布置并交办任务。
  2、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及时开会研究,确定承办人员,分解办理任务。
  3、答复。对大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答复,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
  4、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电话或会议调度办理进度;协调办理中的问题,对不满意件,组织办理单位“二次办理”,提高满意率和转化率。
  5、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第四章 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十三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责任制度。全市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报告制度。反馈上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编印《政务督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既报喜又报忧。《政务督查》每月不少于1期。
  第十六条 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汇总督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综合,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评比制度。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督查工作的年度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敦促后进。
  第十八条 交流培训制度。市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适时召开督查工作情况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在督查工作中,要严守秘密,对于失泄密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办公厅的整体功能,形成“大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功效。同时,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市政府督查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较强,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保持督查工作的连续性,专职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可适当高配,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证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形成快捷便利的联系渠道;建立健全数据资料库,保证决策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以往发布的督查工作制度和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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