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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全省统一调整农业税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全省农业税税率由7%统一调减为5%。无固定收入土地的农业税税率由4%调减为2.8%。农业税附加仍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的20%计征。

  二、农村税费改革时,农业税政策未作调整的国有农场、政法系统农场和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的农业税,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1号)规定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部分,同比例调整农业税税率。

  三、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农业税税率调减力度,尽快实现对农民免征农业税。对超过省统一调整水平部分农业税,要保留税基,采取政府补贴、集体代交等方式落实到农户。

  四、农业税税率调整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实施方案的测算、制订。各县(市)的实施方案要报所在省辖市审查,由各市于3月下旬集中报省财政厅、税改办审批。方案经批准后,各地要将调整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征收额于4月底前分解落实到农户。

  五、农业税税率调整后,各地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消化政策性减收形成的收支缺口,确保乡村组织正常运转。对财政困难地区因调整农业税税率减少的财力,省里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调整农业税税率,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农业税税率调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广大农民得到实惠。
  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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