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即参与项目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参与代建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时也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的代建费、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费、材料(设备、劳务)供应商的材料(设备、劳务)费、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等费用的申请,均应由资金申请单位填写相应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经有关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第五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安排前期费用后(分项目建设内容中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费单独列项两种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审核通过的前期管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安排前期费用后(分项目建设内容中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费单独列项两种情况),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审核通过的前期管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代建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凭有效的招标文件、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劳务采购合同等)、费用票据、工程结算认定书等资料,填写《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附件一)并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施工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施工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大连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申请资金时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物资(劳务)供应商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八条 设计单位申请设计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设计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设计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设计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申请监理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项目监理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监理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监理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月报表》(附件三);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市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报账内容未列入财政资金投资计划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资金申请单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的;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其他违反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稽察、评审和监督。
第三章 财务资料交付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整理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的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复印件和到账凭证复印件,是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决算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各资金申请单位应及时向代建单位提交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和到账凭证复印件,代建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并按市财政局批复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章 代建管理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办法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四)。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审核。
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核定。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前,市财政局将核定的代建管理费批复给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作为签订代建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以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为依据,原则上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增加预算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增加数额超过原投资额10%的,代建单位可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
经有关部门批复减少预算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也不予调整,预算减少数额超过原投资额10%的,市财政局将同比例降低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申请代建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拨款申请表》(附件五),并附代建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代建管理费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设立代建费专项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除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前,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履约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为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或初步建设概算投资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及代建方式,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市财政局将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结余,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结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如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银行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赔偿。
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中止拨付代建管理费。因代建单位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一律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仍按现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