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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扶持政策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顺利兑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在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已基本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资产质量、支农功能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在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断取得了新进展。但是,由于多年积淀的体制机制滞后、基础设施薄弱、历史包袱沉重、管理素质不高等方面原因,我省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功能仍然需要继续通过深化和推进改革得到进一步增强和提升。
  当前,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重点已转入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准备工作的关键阶段。根据中央关于“花钱买机制”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兑付专项票据的考核指标。其考核内容不仅涉及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资产质量、法人治理等方面的内容,也涉及地方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扶持政策是专项票据兑付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政文〔2005〕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05〕15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配套措施。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有的落实还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虽然作出了承诺,但措施未能跟上,没有取得应有效果。这一问题如未解决,将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的如期兑付。为全面落实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如期兑付专项票据,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地方政府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兑付专项票据是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扶持政策,是农村信用社减轻包袱、转换机制、谋求发展的重大机遇。落实地方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是专项票据兑付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通过专项票据兑付,对于改善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都有着重大意义。兑付专项票据是一项涉及农村信用社各个改革层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地方政府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不仅关系到专项票据的顺利兑付,而且直接影响到信用社改革成效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落实已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作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针对已经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进行逐个梳理,逐个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在今年内基本落实到位,并切实关注扶持政策的实际效果,真正发挥其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资产质量、有效化解风险、促进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增强整体实力的政策效应,力争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全额兑付,一次成功,以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二、各级政府要及时兑现已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及时召开市、县(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问题。各级政府对已做出的各项承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明确落实时间,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确保专项票据能够得到及时全部兑付创造条件。
  (一)加快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1.成立清收小组。尚未成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小组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8月底前成立。要组织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税务、市、县(区)联社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清收小组,并视情况商请农办、法院、检察院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参与支持此项工作。要把清收目标任务分解到结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部门和乡镇,督促检查清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清收难点问题,推动清收工作取得实效。
  2.分门别类抓好政府部门及其关联企业、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清收工作。一是对因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和盘活债权。暂时难以落实和收回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担保手续,变更抵押资产,保全农村信用社债权;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对村集体的不良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收回。可以通过依法盘活村集体资产、村集体承包经营收入、承包经营权置换等办法,偿还或置换农村信用社债权。三是对过去由行政部门承贷、协调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各乡镇、各部门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盘活。属行政部门承贷的,要限期偿还;属行政部门协调或担保的,要完善担保手续,主动配合农村信用社清收;以个人名义承贷、单位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制定落实还款计划,限期偿还。  四是对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担保的,要限期还款、履约,到期不能还款、履约的,要督促本人制定还款计划,所在单位配合落实;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当地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五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加快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努力提高清收比例,减少置换资产损失。要根据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需求,帮助提供相关证明,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并对所需各项费用给予优惠,不得借故向农村信用社乱摊派或乱收费。
  (二)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承诺注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扶持政策,要抓紧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争取在今年10月底前兑现。要取消“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等歧视性政策,尽可能将有关涉农政策性的资金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同时,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举措,将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的金融业务推荐给农村信用社办理。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尽快落实扶持措施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壮大支农实力。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部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下拨给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贴补息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尽量将财政性涉农资金存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的各项费用给予优惠;监察机关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家规定落实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99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前期土地登记发证相关要求,简化手续,减少中间环节,实行集中办理,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简化程序、集中办理的办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要限期办理产权登记;对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在出具符合规划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及房屋安全检测合格的证明,并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可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对农村信用社依法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按规定合理优惠相关费用。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支持、督促本系统切实落实已作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协调省直有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动各项已承诺的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专项票据的如期顺利兑付。
  落实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牵涉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眼于破解农村金融瓶颈制约问题,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认真落实,共同把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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