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节油节电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虽然我市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低效电机及相关设备、低效照明产品仍在大量使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电力供需紧张矛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节油节电主要措施
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车船、农机、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车船、农机节油措施。一是加快淘汰老旧车船、农机。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严格执行渔船转产、报废工作,严控新增渔船。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农机具及时进行更新,加快新型节能型农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作为新购公务车的优先考虑。三是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检测标准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四是加强运输节能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城区道路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一般不投放新的运力。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加快客运班线整合改造,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快货运车辆运力结构调整,积极引导货运车辆向厢式化、重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大力发展城市物流配送业,鼓励市区货运出租汽车提前报废,加快建立现代城市配送体系。五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六是鼓励应用驾培模拟器。引导驾培机构购置使用模拟器教学,开展教练车技术改造。七是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技术标准。新增或更新班线客车、旅游客车时,要求达到国Ⅲ或以上排放标准,推广使用全承载车辆。八是加强出租车管理,提高出租车的实载率,利用现代移动网络技术尽快建立市出租车调度指挥中心,尽早开通电招服务业务,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九是加大渔船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改造力度,全面推广使用渔船节油装置。
(二)锅炉(窑炉)节油措施。开展锅炉、窑炉、冶炼炉等节油节电专项调查,强化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建立新增设备节能审查制,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区蒸汽小锅炉的淘汰力度,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积极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节能水平。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工业锅炉和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水煤浆、生物质能燃料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锅炉和窑炉保温、富氧燃烧、分层燃烧、蓄热、燃料助燃添加剂、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风机、水泵要进行变频调速节能改造。
(三) 电机系统节电措施。开展淘汰落后电机情况调查,2009年底以前全面淘汰JO2、JO3等系列落后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建立电机检测制度,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电机运行效率监测检查,把电机运行效率作为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注塑机,鼓励应用节能型注塑机,15千瓦以上的注塑机都要进行变频改造,加热系统一律采用电磁涡流加热技术,循环利用冷却水。
(四)空调节电措施。开展空调节能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
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对人员活动进出频繁的大型商场、候车室、政府办证中心、门诊大楼等场所逐步采用高效低噪湿帘蒸发冷风机换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设置检查。
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水动风机、湿帘蒸发冷风机、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做好保温改造,减少空调耗电,推广应用中空隔热玻璃、Low-e隔热玻璃、玻璃贴膜、隔热防护涂料,采用新型墙体、外墙保温、隔热窗框等技术和4F隔热防腐涂料等技术。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五)照明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开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城市公共场所照明灯具检查,严禁在机关事业单位(特殊需要除外)和公共场所使用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底前,全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进行设计和建设。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六)办公节电措施。强化办公用电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引导购买和使用节能型办公产品,加强办公节电管理。办公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七)建筑节电措施。强化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管理。加强对公共建筑节油节电监测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加大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建筑节能65%及以上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示范。完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节能建筑评定、验收、认定等制度,建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工艺、设备的认定、检测与公布制度。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抓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分项计量检测设施,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在2009年底前全部安装能耗在线监控系统,按月通报机关能源消耗情况,及时掌握能耗信息,加强动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节能工作。大型公共建筑要参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做法,搞好节能管理。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严控高耗能项目准入关,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能耗相对较高,但产业发展前景好、效益好的新项目,可以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来降低单位能耗水平,或与新上其他低耗能项目组合进行能评,以达到单个项目、组合项目的能耗要求。不仅对项目进行能评,还要结合大市范围的“十一五”期间总体能耗下降要求进行综合平衡。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3号)等规定和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节能检测,督促完善能源计量装置,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统计管理,加强节能基础管理工作。2009年和2010年年底前分别完成对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和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的电平衡测试,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并把是否完成电平衡测试作为节能考核依据之一。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县(市)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开展对电力经营单位供用电管理专项监察检查,督促其进一步提高供用电管理水平,实施节电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输变电装置设施,降低电能输送线损率,提高输变电效率,强化供用电管理。2008年和2009年年底以前分别完成对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以上和50千伏安以上用电单位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四)加快建立高耗能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 等文件精神,通过实施差别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单位)超标准耗能加价等手段,促进高耗能落后产能淘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组织开展对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高耗电设备大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加大对各种非法小冶炼、小水泥、小造纸和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用能效率。
(五)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加大节能技改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的力度。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认真抓好“四改”:一是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二是改造低效率高耗能的设备;三是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四是改进用能技术。积极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源热泵空调、冰蓄冷空调、余热回收、煤制气代电代油技术、水煤浆代油燃烧技术及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扶持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加大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
(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组织开展能效标识、空调温度设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办公节能等专项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罚),加强整改。依法打击虚假能效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质监部门要定期检查终端用能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依法查处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宣传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减排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广泛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编印节油节电宣传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节油节电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节油节电管理工作,抓好落实,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节油节电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节油节电工作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全面推进节油节电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