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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房测试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信息产业厅:
  你厅《关于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申报计算机房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信办函[2007]107号)收悉。关于计算机房测试收费问题,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6年第3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厅所属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已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计算机房检测资质的认可证书,为此,同意该所开展计算机房检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暂按我局《关于计算机房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字371)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计算机房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检测范围进行,本着“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检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三、计算机房检测机构开展测试服务收费,应向委托人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复函自2007年8月20日起执行。
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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