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议》,巩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成果,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保护全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防治,加强政府对防治“非典”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非典”及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贯彻《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理办法》和《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增强干部群众预防控制“非典”及其他传染病的法律意识和科学防范意识,依法做好“非典”防治和各项公共卫生工作。在我省“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劲,切实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防止疫情反弹和其他传染病的流行;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部门责任,尽快改变我省公共卫生工作薄弱状态。
二、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和长效机制
根据我省“非典”防治工作的经验,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指挥调度能力和防范处理能力。
要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在“非典”防治从应急状态转向日常工作后,省、市、县政府要保留和完善“非典”防治指挥机构,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继续做好疫情监测和卫生检疫工作,健全从省到村的疫情报告网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建常设流调队伍,做好流调和隔离观察;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对现有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要合理调整,规范设置,普通医院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各设区市要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各县区级医院要设立传染病科,乡镇卫生院设立隔离观察室,做好“非典”病人的救治工作;加强省。市、县、乡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加大对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爱国卫生、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监督执法力度。
三、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要完成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任务。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林、延安、宝鸡、咸阳、渭南、商洛、汉中、安康等8个市、杨凌示范区及韩城、南郑、山阳等60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列入我省建设计划的铜川市及35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市县务必落实配套资金,达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提高应对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准入。认真执行《
执业医师法》,尽快制定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转岗分流,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要予以清退。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西安交通大学和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要尽快恢复公共卫生专业招生,办好研究生教育。要强化全员培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业务水平。
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0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加快改革进度。渭南、铜川、榆林、商洛、汉中等5市年内要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确保两项任务的完成。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编制,实行全员聘任,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大公共卫生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公共卫生出资人的职责,不断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按标准全额预算公共卫生机构人头和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划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防疫、妇幼专干的工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市、县政府要设立公共卫生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重大疫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给予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日常工作经费,以保证日常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以及乡镇卫生院承担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经费等给予定额补助,还应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级卫生机构和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要尽快改变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抓住当前国家重点加强西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救治、急救网络、疫情报告信息系统和我省实施的健康工程等机遇,落实配套经费,合理规划,精心施工,在“十五”期间,使县、乡、村三级卫生网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提高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认真做好农村预防保健工作。重点加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妇幼保健。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2005年以乡镇为单位达到85%以上,保持无脊灰状态,控制麻疹、乙肝等常见传染病;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做到安全注射,整顿规范采供血,严格控制艾滋病传播蔓延;做好灭鼠和疫苗接种,控制流行性出血热;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提高治愈率,降低发病率;改水改灶,补碘补硒,有效控制氟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积极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县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省上重点抓好镇安、彬县和洛川3个县的试点工作,其他县也要积极做好宣传、基础调研、方案制定等准备工作。到2005年,全省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80%以上。各级政府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给予补助。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和医疗救助制度。
切实落实政府责任,确保农村卫生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设立农村卫生专项业务经费和农村卫生基本建设资金,确保每年从新增财力中拿出10%用于卫生事业发展,从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中拿出10%用于卫生事业基本建设;县级财政要全额预算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防疫、妇幼专干的工资,并按陕北100%、陕南80%、关中60%的标准落实其他卫生人员的人头经费。今年完成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任务后,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要全部上划到县财政管理。
各级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巩固“非典”防治的各项措施,重点抓好对返乡农民工的管理。对从疫病流行地区返乡的民工要坚持做好登记,每日测量体温,有发热症状的,及时送县医院发热门诊,严防疫情输入和蔓延。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建设好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大力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示范农户活动。到2005年前,各设区市要按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建成垃圾、污水处理场站,增建卫生公厕,扩大绿化面积,控制大气污染,降低“四害”密度;重点加强对车站、机场、宾馆、饭店、学校、旅游娱乐场所、大中型商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城市、村镇街巷乱堆放、乱贴画、乱搭建、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现象及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在农村重点做好改水改厕。“十五”期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总人口的45%,完成76.5万农户的改厕任务;力争建成1-2个国家级卫生城市,除神木、礼泉县外,再建成2-3个国家级卫生县城,3-5个市建成省级卫生城市,三分之一的县城建成省级卫生县城。各县都要建成一批卫生村镇和卫生模范户。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活动。不失时机地把人民群众在抗击“非典”中获得的新认识、出现的新风尚,转变为讲科学、讲文明、讲卫生的生活方式。积极推进“陕西省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自觉遵守社会卫生基本规范,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
食品卫生法》,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执业经营,坚决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上市。要重点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指导,切实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各项标准和要求。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指导,在从业人员中普及防病、消毒知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杜绝带病上岗。要大力倡导分餐制,防止疾病传播,确保大众饮食卫生安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