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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企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1)78号)施行以来的工作实际,现就市区企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原实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后,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统一执行《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基数统一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按60%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分段支付限额计算标准仍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凡未按月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未足额缴纳月份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欠缴大病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应于2004年10月1日前缴清所欠资金,逾期未缴清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五、企业及参照企业办法的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实行门诊医疗费包干,按缴费年限分三个档次建立,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25元/月;满20年不满30年的30元/月;满30年及以上的35元/月。

  六、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的基础上,及时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把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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