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为确保公路畅通,维护公路产权,提高运输效益,减少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现就我市范围内的公路路障清理整顿通告如下:
一、凡公路两侧控制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内已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非交通设施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违章建筑按下列规定认定:(1)1981年5月25日前在公路两侧控制间距3米内修建的设施;(2)1981年5月26─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在国道两侧控制间距15米,省、县道10米,乡道5米内所建设施;(3)1988年1月1日以后,在国道两侧控制间距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内所建的设施。
三、在公路两侧控制间距内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一批拆除在国道10米,省道7米,县道5米,乡道3米以内的违章建筑,在拆除时按程序办理;其余的违章建筑经清理后登记注造册,立案存档,分期拆除。
四、在公路两侧控制间距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现在大公路间距范围内的房屋不得批准扩建、改建,需要重建的必须迁至控制间距以外,正在改建和扩建的必须立即停建。凡属违章擅自在公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建房的,拆除费用及损失自负。
五、在公路两侧控制间距内设置各种标牌、广告和临时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按指定的地点、规格设置。过去已经设置则又影响公路交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拆除。
六、在公路两侧控制间距范围内,不准挖掘取土、烧窑制坯;不准擅自埋设管线、搭棚作业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七、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晒谷、晾草、堆物、引水灌溉、违章停车和进行其它作业。
八、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工商、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依法治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土地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