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和《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前一阶段,我市的企业财务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为使这次检查切实达到预期目的,各地区、各单位要继续加强领导,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已经查出的各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市财政局的《补充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企业财务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区、县、局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市企业财务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 
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从去年十二月开始进行企业财务检查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严肃了财经纪律,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加强了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边检查边处理,企业违法乱纪有所收敛;发现了不少经济违法问题,给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线索;及时处理了打击财会人员的事件,支持了坚持原则的财会干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发展不平衡,有些企业检查不深不细,有些企业对检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及时处理。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82〕7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把我市企业财务检查工作抓紧抓好,现对下一步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认清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是整顿企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对于端正党风党纪,反对资本主义思想腐蚀,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把企业财务检查列入议事日程,与整顿企业、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加强领导,互相配合。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决把企业财务检查搞到底。 
  二、认真搞好自查补课,抓紧企业财务检查的复查工作。凡是没有进行自查的企业,必须认真进行自查;虽已进行过自查,但不够认真的企业,必须进行自查补课,把问题查清。所有企业的自查工作应于六月底以前基本结束。企业自查结束时,应认真填写《企业财务检查自查登记表》,于七月十日前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三份,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我局的《补充规定》认真审查,转报有关财政部门核定后,一份退回企业,据以进行财务处理,一份退回主管部门据以监督执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级汇总,上报市企业财务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委财务检查办公室。 
  对于问题较多而又没有认真自查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应按照财政部的《若干规定》和市财政局的《补充规定》执行。复查时必须严肃认真,不讲面子,要见帐见物见群众,不得只听听汇报,敷衍了事。并且要抓紧时间,力争在六月底以前保质保量地完成复查任务。个别复查任务重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受时间限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把加强财政监督,搞好企业财务检查,作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组织力量,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复查,实行事前和事后的财务监督,及时处理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企业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复查结束时,应逐户填写《企业财务检查复查通知表》,把复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有关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给企业进行财务处理。财政部门复查结束时,也应填写此表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要逐级汇总,报市企业财务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委财务检查办公室。 
  三、积极帮助国务院各部门在津企业搞好财务检查工作,对于没有认真进行自查的在津单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检查。自国发〔1982〕7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地方财政部门帮助国务院各部门在津企业查出的违纪问题,根据财政部规定,按实际补交的收入提成百分之十,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各区、县财政部门帮助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已补交入库的,可从地方提成中给区、县留一半,作为区、县级财政收入。 
  四、严肃处理检查出来的问题,对于查出来的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该上交国家财政的要如数上交,该纠正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企业自查出的问题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严格分开。企业不得要求把上级检查出的问题作为自查的问题,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不得把复查出的问题让企业作为自查的问题上报。 
  企业自查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查出的应补交的利润收入,企业必须按规定调帐,并依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各级财政。一次上交有困难的,可订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分期上交。如果企业对查出的问题在处理上与财政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先按财政部门的意见执行,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商同市企业主管部门裁决。 
  五、结合企业整顿,认真搞好财务整改。这次企业财务检查,揭露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差,多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差,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消耗高,产品不对路等原因造成的。为了巩固企业财务检查成果,维护国家财政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搞好整改。凡是列入第一批整顿的企业,要把整顿财政纪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工作,作为整顿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列入第一批整顿的企业,也要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制订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切不要前查后犯,边查边犯。 
 
 
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是企业单位从一九八○年以来违反国家规定,侵占国家收入,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必须坚决清理,补交财政。 
  1.凡属未经批准擅自降低产品(商品)价格或提高原材料价格,搞不正之风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尽先向受益单位或个人收回,差额部分要用企业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抵补,增加利润。 
  2.凡已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医务人员、保育人员和列入工会编制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一律用福利基金或工会经费归垫,增加利润,其中:属于企业自己检查出来的,可从一九八一年开始清理归垫,补交财政。 
  3.企业接受外单位赠送的样品以及自制样品、展览品,都要建卡登记,妥善保管,试用样品要坚决收回,出售样品的收入,增加利润。 
  4.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经济往来,凡由于作价不合理或应由集体企业开支的各项费用、材料费、借用固定资产的租金、借用流动资金的利息等,已挤占国营企业利润的以及应收回的加工溢料,原则上应全部追回,增加国营企业利润。如因收回造成集体企业亏损的,经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核减。 
  5.坚决取消企业私设的“小钱柜”。企业自查出来的“小钱柜”,凡属于截留、挪用应上交的财政收入(如回扣收入、处理样品收入等),应按发生额清理全部上交财政;其余的“小钱柜”可按剩余的存款、现金和应收款余额进行清理,全部上交财务部门入帐,增加利润;按规定允许企业留用的,可由财务部门按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出来的企业隐瞒不报的“小钱柜”,一律按发生额进行清理,增加利润,其中已开支部分,由有关人员或企业负责归还。 
  二、凡是企业单位在一九八一年以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和实物,要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凡属企业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从各项经营业务收入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奖金;私分劳务收入、回扣和其他收入以及从附属集体企业套取资金滥发的奖金,都要用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归垫,增加利润,上交财政。 
  2.凡属企业私自套购高档衣料等商品,任意扩大范围,滥发劳保用品的,应收回价款或退回原物;属于任意提高标准的,应退回超过标准差价部分或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3.凡属于企业领导人和主管人员利用职权私分、私占商品(产品)的,必须按市场零售价作价,限期归还。到期不还,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三、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企业违章购买专项控制商品中的地毯、沙发、小汽车、摩托车、录相机、高级照像机、高级录音机及高级家具等主要商品,凡属于自查出来的,原则上应由财政没收,如企业确系急需使用,由主管局严格审查汇总,提出意见,报经市控购机关批准后,可继续留给企业使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查出来的,必须全部由市财政没收。对违章购买其他专项控制商品,企业自查出来的,可全部留用;复查出来的,如企业确实需要,可适当留给企业一部分,多余部分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 
  2.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按规定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整。 
  3.供应单位不凭控购机关的批准单销售的专控商品,凡属于自查出来的可免予处理;凡属于复查出来的,所得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已提取的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应全部追回,上交财政。 
  四、企业财务检查中检查出来的问题,凡经核定属于应上交国家的利润,除在一九八一年决算已调增利润者外,其余部分不再调整八一年决算,一律增加八二年利润,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分别以“财检自查收入”或“财检复查收入”单独反映。 
  五、凡属应以专用基金归垫的款项,专用基金结余又不够冲减的,可先按核定的应上交利润数额(扣除一九八一年已转帐部分)办理转帐手续,并订出分次上交计划,用今后提取的专用基金尽先归还,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缓期补交或适当核减一部分。 
  六、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凡是企业自己查出来增加的利润,仍可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如隐瞒不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查出来增加的利润,企业不得提取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但经主管部门复查出来的,主管部门可以计提利润留成。 
  各区、县财政部门复查出来的国务院各部门在津企业和市属企业隐瞒不报的违纪事项,可从实际补交的财政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留给区、县,作为区、县级财政收入。 
  七、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处理在企业财务检查中检查出来的各种违纪事项,今后不再延用。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应上交国家的利润和各项开支,都必须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要从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