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为了加快电信体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使其2000年和2001年财政返还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的实收资本需要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各省电信公司分别贴花。考虑到电信企业改革和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两费”提取、返还和下拨的特殊情况,为保持税收政策对电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对2000年和2001年度财政返还的“两费”增加的实收资本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电信公司就地缴纳印花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不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