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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范围为: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取水口沿新塍塘上溯4000米至九里汇;
  水域下游,取水口沿新塍塘下延500米至小圩里;
  陆域上下游,沿新塍塘两岸纵深50米。
  石臼漾水厂水源生态湿地:新塍塘以北、雁泾港以南、昌盛路以西、义庄河以东,面积为1738.1亩。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沿新塍塘,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1200米至乍嘉苏高速公路;沿反修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900米至乍嘉苏高速公路;沿北郊河,从新塍塘交汇处上溯1700米至杭州塘。
  水域下游:沿新塍塘,从一级保护区下界下延1700米至栅堰桥;沿北郊河,从新塍塘交汇处下延1500米至东升西路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1000米。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米(含一级保护区)。
  (三)准保护区
  水域沿新塍塘,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5000米至银江娄;沿反修港,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3100米至高照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2000米。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0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为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石臼漾水厂水源保护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同时,在一级保护区内需遵守下列特别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必须拆除;(二)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船舶和车辆进入。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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