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近期,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精神,就加强本市活鸡批发、零售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活鸡批发、零售市场动物卫生条件审核工作。本市活鸡经营实行定点批发和零售制度。批发、零售市场具有活鸡来源广、市场交易量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是极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区域。因此,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活鸡批发、零售市场开办条件的审核验收工作,尤其是对动物卫生条件的审核,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动物卫生要求的活鸡批发经营市场,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可以通知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整顿或暂时关闭。
二、加强活鸡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本市活鸡批发市场交易的活鸡不但来源于本市家禽养殖场户,大量的活鸡来源于其他兄弟省市家禽养殖场户,不同来源的家禽极易发生混合感染。因此,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加大对本市三大活鸡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本市交易的家禽免疫和健康情况。对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产地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反馈,以便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
三、加强对活鸡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春节将至,本市活鸡交易量将成倍增长。因此,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活鸡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重点检查凭证进场交易情况、定期休市和消毒情况、死亡鸡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其它违规交易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本市活鸡批发零售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200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