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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丽水市及所属县(市)2000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丽水市及所属各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2000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公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及所属县(市)2000年砖混结构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和最低限价(按成本价出售公房时,扣除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成新折扣及各项调节因素后,砖混结构成套公房的最低售价)详见附表。

  二、购买公房面积超过省规定标准上限部分,执行商品房价,其中前一年购进的商品房按单位实际购入价计价,其它公有住房按现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考虑成新折扣计价,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商房改办确定。

  三、2000年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按附表执行。

  四、2000年砖混结构成套公房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详见附表。公房租金标准执行中各项减、免、补等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以上价格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执行至2001年6月30日止。

丽水市及所属县(市)2000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折扣和公房租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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