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电力扶贫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国家计委和我省以往的做法,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制定《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取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通知》(云政发〔1996〕4号)要求,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扶贫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征收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一分钱。
二、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收取是动员全社会参与扶贫的具体措施,除农业排灌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免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外,其他所有用电量都要征收。省级各部门及全社会都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切实做好征缴工作。
三、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电力局(公司)和省水利水电厅统一征收,汇缴省财政厅预算处资金专户,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项管理,专款使用。
四、凡是省电力公司供的电量(含地方电网上省电网的电量)由用户随电费缴纳,省电力公司统一征收;地州市县电力公司供的电量由地州市县电力公司征收,其中自发供电量(不含上省网电量)征收后交省水利水电厅,由省电网趸售给地州市县电力公司的电量,征收后交省电力局(公司)。企业自备电厂和其他部门(包括农垦、冶金、有色、煤炭、化工、乡镇企业等)办电电源的自发供电量(含自用电量)凡与省电网直接联网的,由省电力公司征收,未与省电网联网的由所在地方的电力公司代收后交省水利水电厅。凡电源上电网、地方电网上省电网的电量不得重复征收。
五、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我省73个贫困县和省定的506个扶贫攻坚乡的电力建设。现有省、地电网能延伸到达的,主要用于35千伏以下的输配电线路建设。电网延伸不到的地方或水力资源丰富,有较好调节性能、开发条件优越的地方可用于小水电站和配套电网的建设。
六、资金的使用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鉴于我省尚未通电的面还很大,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中办电工程目标的实现,要充分调动各地(州、市)、县和群众的积极性,对尚未通电地区延伸电网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和群众筹集及贷款解决,省电力扶贫资金按项目给予一定无偿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无偿资金也可用于贷款贴息。对贫困地区中小电站建设确需支持的,原则上采取有偿方式,可参照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办法管理。
七、电力扶贫项目的申报。项目的申报由各县按照统一规划的实施要求列项上报到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和扶贫办,审查通过后由地、州、市政府(行署)统一上报省扶贫办,并抄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和省电力公司。
八、项目的立项和审查、审批工作由省扶贫办牵头,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和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
九、企业缴纳的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可列入成本。
十、加强对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保证该项资金的征收到位和使用效益,对无故拖欠、拒不缴纳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企业、单位、用户和城市居民,视同逾期不交电费,按《
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要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贪污、挪用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一年至少两次)向省扶贫办以及省财政、计划、审计、电力、水电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0年,2000年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视具体情况再定。
十二、本通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