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过去有关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行政效能,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关系到政府的威信,务必严肃认真对待。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新政办(1994)139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政令畅通,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办公厅及各处室为领导服务的作用,做到公文处理分工协作,安全、准确、及时,快而不乱,有章可循,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机关公文处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精减政府文件
为使政府领导从过多的一般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重大问题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保证政府职能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权力;同时为避免公文处理过程中的“文牍主义”倾向和公文过多、过滥的弊端,必须着力精减政府文件。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二)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审核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三)对领导批示不带普遍性的具体事项,可由主管处室电话或复印领导批示予以答复,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不再发文。
(四)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除主要领导个别重要讲话外,一般不再发文。需要发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摘要刊登《内部通报》。
二、公文的登记、分办
(五)需要办理的公文,必须经文秘处签收、登记。未经登记、分办的公文,一般不予办理。
未经登记、分办径送领导的公文,由秘书退文秘处补办登记、分办手续。
对需要办理的文件,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来文由文秘处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示办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外省区来文,根据文件内容直送主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批示办理。
自治区内各州、市、地政府(行署)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方面来文,根据文件的性质和内容送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属紧急、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件可径送主管正副秘书长办理;需请示主席、副主席的,由分管秘书长确定。
(六)分文把关由文秘处处长负责,难以把握的公文,呈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定。
(七)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有特别要求的或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注意办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八)越级公文或没有两种文字行文的公文一般不予签收、分办。
(九)为防止“一文多报”现象,除领导另有批示外,对没有主报政府和办公厅的文件不予办理。
三、公文的承办、催办、协商、会签
(十)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由专人负责签收,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业务交叉性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商、会签意见。
(十一)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文秘处并说明原因。
(十二)提高办文工作效率。特急件立即办理;急件三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十个工作日内办完;如情况特殊,不能按时限办完,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文秘处反馈办文情况。
(十三)加强公文催办工作,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送领导批示或交办公厅所属机构、业务处室办理的公文,由文秘处负责催办;转交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承办业务处室负责催办。办文单位应按要求将办文程序、时间填写在《公文处理登记单》栏目内。文秘处定期通报办文情况。
(十四)办理公文中凡涉及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业务处室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并附上协商记录或部门意见,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一定要如实反映,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
(十五)签发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公文,应坚持各分管领导的会签制度。重要的政府文件由分管副主席会签,最后由主席或常务副主任签署意见;重要的办公厅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正副主任)会签,最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署意见。如领导同志圈阅,应视为同意。公文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由主办业务处室承担。
(十六)须会签的文件,协商意见不一致、未经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的不得下发。经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由主办业务处室提出意见送分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协调;各方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秘书长提出倾向性意见,呈送分管副主任或常务副主席、主席审定。
四、公文审核、签发
(十七)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八)政府机关的公文实行两级领导审核制度,即主办业务处室处长(主任)与主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分层次审核。处长(主任)负责初审,侧重于把好政策关、语言文字关和体例格式关;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负责复审,侧重于把好行文关、政策关。
(十九)副秘书长(副主任)因事外出,其分管业务的公文审核由秘书长指定其他副秘书长(副主任)代理。
(二十)经业务处室处长(主任)审核、签名后呈送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审核、签发的文稿必须是打印件或誊清件,文稿整洁,字迹清晰,标题使用、主送、抄送单位书写、主题词标引等符合行文规范。
(二十一)领导人签发公文一般应签署“同意发”等字样,署名和年月日均用全称。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能使用圆珠笔、彩色笔、铅笔和纯兰墨水笔。签字内容不能写在装订线内。
领导同志秘书不得代领导签发文件。
(二十二)除行政规章外,其他种类的公文在送印前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厅领导负责文字把关。
(二十三)公文在印制过程中,因故需要撤搞或暂缓下发的,须经原签发领导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原件上签字后方可办理。文秘处经办人应当作出记录并及时报告办公厅分管领导。
(二十四)政府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局负责调查论证和审查修改,广泛征求业务部门(包括政府分管业务的秘书长、业务处室)的意见和进行协调后,向政府提出审修报告。政府行政规章送分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审核,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主席签发,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分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审核,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由主席签发。主席外出时,授权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发。
(二十五)以“新政发”行文,主办业务处室拟好文送分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审核,再按分工送分管副主席签署意见,由主席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主席、常务副主席均不在家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发。
(二十六)以“新政函”行文(向人大呈报的法规草案除外),主办业务处室拟好文送分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审核,再按分工由主席、分管副主席签发,经授权秘书长也可以签发。
(二十七)以“新政办”行文,一般性问题,由主办业务处室拟好文送分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签发;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重大问题由分管主席、副主席签发。
(二十八)以“新政办通”(即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行文,主办业务处室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事项拟文发有关业务承办部门、单位,一事一文,由秘书长签发。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办公厅内部文件,不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九)以“新政办函”行文,主办业务处室拟好文,由分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签发,重要问题应报告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三十)以“新政阅”行文的会议纪要,主席、副主席召开的会议,审核、签发比照“新政函”办理;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副主任)召开的会议,比照“新政办函”办理。
(三十一)电报的审核、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比照“新政函”办理,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比照“新政办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