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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29日

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及全国和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切实做好我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历史任务,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结合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为主要扶持对象,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积极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末,我区3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22个苏木乡镇、61个嘎查村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有效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所在旗(市)平均以上水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所在旗(市)的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工作措施
  (一)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3个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的发展给予大力扶持,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要加强对盟市、旗(市)对口部门扶持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将扶持项目落到实处,发挥最佳的投资效益。要按照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要求,确保到2010年,完成各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三)呼伦贝尔市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积极做好项目资金的衔接,并负责实施好相关建设项目。人口较少民族所在旗(市)的旗(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嘎查村、落实到农牧户。
  (四)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有市场、有效益、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农牧民小额贷款、畜牧贷款等方面放宽政策。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促进群众增收的种植、养殖、特色农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给予扶贫信贷资金支持。
  (五)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寄宿制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并按规定落实好助学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帮助建设文化活动场所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的培训,使他们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工作水平。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鼓励致富能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七)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呼伦贝尔市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组织各部门进行定点帮扶,支援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呼伦贝尔市及8个旗(市)要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嘎查村蹲点帮扶,对在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八)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市)的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扶持项目的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九)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呼伦贝尔市及有关旗(市)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十)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情况,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扶持发展的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
附件:1.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任务及投入计划
  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规划,“十一五”期间各部门计划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投入135423万元的建设资金和发放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36276万元,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为3个人口较少民族生存发展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实力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内蒙古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已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规划共有建设项目246个,总投资12568万元,其中国家投资9000万元。在246个建设项目中,包括交通项目43个、能源项目10个、农村经济项目141个、社会事业项目52个。
  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计划安排少数民族专项资金5750万元,主要用于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培训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
  三、基本农田(草场)建设方面。计划投入27798万元,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的生产条件,使农田基本建设有明显的增强,农牧业生产有较大发展。农区实现每人3亩水浇地或5亩旱作基本田。牧区改良牲畜品种,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提高良种、改良种牲畜比重和牲畜单位效益,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人工草地,加强草场改良,建立优良饲草料基地,积极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标准人工草地、饲草料繁育基地,努力恢复草原植被,使草原的合理利用和建设保护协调统一。每人牲畜占有量达到25个羊单位,同时依靠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奶牛养殖和牛羊育肥及特色养殖业、种植业,使农牧民稳定增收。
  四、水利设施和人畜饮水方面。计划投资8450万元,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安全饮用水、牧区节水示范建设、防汛抗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国际界河治理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饮用水质量,重点解决4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存在的饮水问题,使群众能够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有条件的要上自来水。
  五、公路交通建设方面。计划投资补助21970万元,重点用于8个苏木乡镇和34个嘎查村的公路建设,解决出行难的问题。公路是沟通地区、城乡、工农及企业之间的纽带,是加快资源流动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不通公路,34个嘎查村的经济活动被局限在较小的区域内,经济发展缺乏市场和需求的拉动。为拓宽3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活动空间,以不通公路的嘎查村为重点,修建乡村公路,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苏木乡镇和不通公路的34个嘎查村通砂石路或三级油路。
  六、通电工程建设方面。计划投资3716.7万元,其中,通网电1274.7万元,新能源通电2442万元。解决用电问题,目前还有2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不通电,使当地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改善受到严重制约。结合农网改造,风力发电,采用风光互补户用系统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的生产生活用电。
  七、广播电视方面。计划争取投资6031万元。改造部分旗(市)陈旧老化的广播电视采编设备;对已通电的自然村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采用以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和卫星地面接收户用系统等方法,解决43个嘎查村接收不到广播电视的问题。
  八、通信和通邮方面。计划投资850万元,采用有线、无线等技术实现31个嘎查村通电话。所有的苏木乡镇和行政嘎查村实现通邮。根据不通邮的嘎查村的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邮量情况,拟采用流动服务车的方式解决通邮用邮问题。
  九、扶贫方面。结合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产业化扶贫三项重点工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贫开发投入,优先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对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重点贫困嘎查村,在移民扩镇扶贫开发工程中优先考虑。在调整京蒙对口帮扶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时,重点考虑人口较少民族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旗(市)。
  十、林业建设方面。计划投资19140.35万元,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旗(市)实施三北四期防护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等项目,改善8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市)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抓好试点示范,带动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开展“绿化致富文明村建设活动”,鼓励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
  十一、科技进步方面。通过整合民族机动金科技计划,实施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推广15项至20项先进成熟的适用技术,建成5个至8个科技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发一批特色资源产品,创建3个自治区科技工作试点旗县,力争1个列入国家级科技工作试点县。
  十二、教育方面。针对目前3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教育基础设施落后的实际,计划投资27899万元,实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两基”达标并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学校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合理,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两主一公”办学形式得到巩固,教学质量显著提高,教育事业发展基本达到当地中等或以上办学水平。将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加强师资培训,改善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消除危房,新建短缺校舍;添置教学仪器设备,提高在职教师学历合格率,提高管理水平与业务素质。
  十三、医疗卫生方面。计划投资1250万元,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嘎查村医疗卫生所建设,加大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力度,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人口较少民族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十四、信贷方面。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根据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计划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36276万元,通过农村信用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农牧户发展种养业、民族旅游业、民族用品加工等项目。
  十五、社会保障扶持方面。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资金投入。抢救和保护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发展民族文化和特色旅游业,加强农村牧区适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大力普及科技知识,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全面启动农村牧区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特困农牧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
附件2
自治区“十一五”期间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考核验收标准
  为了落实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按照国家民委印发的考核验收标准(提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考核验收标准。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呼伦贝尔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所属22个苏木乡镇的61个嘎查村。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群众增收的特色产业项目有较大发展,群众收入逐年增加,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当地中等或以上水平。
  三、考核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呼伦贝尔市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及22个苏木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领导小组,8个旗(市)的旗(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规划措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旗(市)、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有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围绕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规划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61个嘎查村所在旗(市)、苏木乡镇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领导小组要在各嘎查村规划的基础上制定解决温饱、加快发展的规划,科学安排资金和项目,到2010年末,要把国家、自治区扶持的资金、项目全部落实到位,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生产收入标准。牧业嘎查村每户要达到:有畜棚,有饲草料基地,有条件的户要建青贮窖,人均牲畜占有量达到25个羊单位。农业嘎查村每人开发3亩水浇地或5亩旱作基本田,实现稳产高产。到2010年末,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80%以上的户具备稳定解决温饱的条件。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以上水平。对从事第三产业等行业的人口较少民族,其收入同样要达到当地平均以上水平。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通路。通苏木乡镇的公路,具备条件的建成三级或四级油路;通嘎查村公路,要建成砂石路(有条件的嘎查村实现通油路)。
  (五)解决人畜饮水。以现在饮用水困难和饮水安全有问题的嘎查村为主要对象,科学规划,采取措施,使各户都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六)通电。以不通电的嘎查村为对象,结合农村电网改造,辅之以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等,基本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七)通广播电视、通电话、通邮。以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实现通广播电视;采用固定或移动通讯技术,解决村村通电话问题。要实现村村通邮。
  (八)安居工程。农牧民有稳固的住房,消灭危房,将90%的茅草房或危旧房改造成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住房。对缺乏生存条件的地方,实行生态移民,生态移民户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稳定。
  (九)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开展农牧民培训工作,每户要有一个“明白人”。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开眼界,增收入。
  (十)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医疗卫生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村村有医务室和文化室,切实解决各族群众看病难、无文化活动场所等问题。
  (十一)科技进步。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建设示范基地,开发特色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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