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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建总公司大院13号、14号楼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批复
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司《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大院13#、14#楼经济适用房价格核定申请》(甘建总发(2003)39号收悉。根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经研究并经现场查勘和核实价格构成,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建总公司大院13号、14号楼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6636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980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楼层、朝向差价可按整幢建筑增减代数和趋近于零的原则掌握,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本批复规定的销售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自售楼之日起执行,楼房销完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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