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清关的,可实行“十一批一证”,即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进口单位在进口时确有必要需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在填报进口申请表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准后,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元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二、进口单位申请进口机电产品的零件或散件时,如确难以区分不同零件或散件的原产国(地区)时,需在填报进口申请表时注明并提供说明村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时,可在系统原产地国项下输入主要的原产国(地区)并在备注栏项输入“原产国(地区)项增加××国(地区)字样”,系统自动将上述内容打印在进口证件相应区域,并加盖“机电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发的注明“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亦比照此通知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2年4月15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