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2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21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财税[2001]216号通知”所附《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中所列北京地区3辆防汛专用车,其购买使用单位为北京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请严格按照免税车辆型号和数量办理免税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财税[20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l6型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