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01年6月14日受理了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报送的宽限期申请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审慎审议和质询,本所同意给予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自该公司刊登2000年度报告之日即2001年4月30日起计算。本所已将决定通知该公司。
本所重申:在宽限期内,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有关义务,须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和要求披露信息。
本所特别声明:本所同意给予该公司宽限期,并不表示本所对该公司2001年中期实现盈利作出任何保证。在宽限期内,若该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亏损,按照有关规定,将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