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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规定,现对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单位向区、县劳动部门申办征地农业人口农转非手续时应向区、县劳动部门缴纳不可预见费。
    二、征地单位缴纳不可预见费的具体标准,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1.4%计算,可计入征地成本。

  三、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
1.解决征地劳动力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2.解决征地劳动力在安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3.弥补组织征地劳动力安置中费用的不足。
四、市重大项目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的不可预见费,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向有关单位收取。

  五、区、县劳动部门收取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上交市劳动部门,市劳动部门开设专门帐户,统一掌握使用。各区、县劳动部门根据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进展,向市劳动部门申报使用不可预见费的预算,经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六、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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