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关于产权人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朝阳区小区办:
你办“关于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产权人能否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管委会委员作为全体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政策,遵守房屋管理维修使用公约(管理公约),遵守管委会章程,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管委会决议。

  二、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同时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已经担任物业管理委委员会委员的,应由管委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产权人大会确认。

  三、在指导管委会改选时,欠费业主亦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