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加强礼仪庆典行业安全监管规定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关于取缔礼仪庆典活动中使用氢气充装气球的通知》(丹安委办发[2010 ]
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全县礼仪庆典行业中使用礼炮和充装施放气球的安全监管做如下规定:
一、经营、使用礼炮及易燃易爆气体的礼仪庆典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必须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核备案。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和从业资格。在举办庆典性活动时,如果使用礼炮和易燃易爆气体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审批。
二、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庆典活动中使用礼炮和易燃易爆气体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责令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礼炮和易燃易爆气体。
三、礼仪庆典公司施放气球业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象部门核发《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人员经气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后,方可作业。
四、县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礼仪庆典公司充装气球中使用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管。
六、使用气瓶充装气球的单位,必须到县质监局登记,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
七、使用气瓶充装气球的礼仪庆典公司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八、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今后在礼仪庆典活动中,一律不得使用以氢气为充装介质的气球。禁止气体经营单位向礼仪庆典公司销售氢气用于充装气球,如需充装,可以使用安全性较高的惰性气体氦气替代。在私人举办的各种喜庆活动中,禁止使用填装易燃易爆气体的礼炮。
九、公安、质监、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使用礼炮、易燃易爆气体及气球充装行为的安全监管,一经发现违法使用礼炮、易燃易爆气体及充装和使用氢气球等行为,要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公安消防部门要把礼仪庆典公司列为重点防火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消防责任制,严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十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要加强行业管理,将礼仪庆典公司纳入文化市场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礼仪庆典公司的安全经营行为。
十二、工商局要依法对礼仪庆典公司登记注册中涉及使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充装气球业务的前置要件进行审查,礼仪庆典公司未取得相关前置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十三、各乡镇政府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从事礼仪庆典服务单位的安全检查,确保礼仪庆典行业安全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