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11年度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对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且2010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先每人每月增加122元;
(二)再按照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5.5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
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对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增发养老金,今后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转为高级职称增发部分单列发放。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但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过高级职称倾斜性调整且其累计加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四、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今后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企业退休人员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转为高龄增发部分单列发放。
对在2011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80元;对在2011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80元/月的,不再加发;达不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170元/月的,不再加发;达不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
五、2011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以上规定的一致。
六、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由于对高级职称、高龄企业退休人员的增发养老金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我市对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高龄增发养老金部分将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八、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九、对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不具备在我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但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广东省调整办法执行。
十、我市2011年7月不再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1年高级职称补贴标准
退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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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前
已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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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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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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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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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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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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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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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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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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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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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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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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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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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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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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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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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95元
副高: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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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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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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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175元
副高:125元
高级技师: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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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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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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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250元
副高:200元
高级技师: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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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高工补贴标准:
2005年20元
2006年60元
2007年145元
2008年100元
2009年80元
2010年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