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对于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支持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