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3月1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