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市属五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有关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或统一收购储备的土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无基准地价的区域,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二、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能统一征用或统一收购,且无法准确核算土地征用或收购成本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根据确认的地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征收比例为确认地价的10-30%;
2.无基准地价的区域(郊区和远郊区),征收比例为确认地价的15-35%;
三、具体地块的征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地段、容积率、政府产业政策等,按集体会审程序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和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及上街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