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经市局研究,从1997年2月起在本市使用“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只限本市缴纳增值税同时又兼营饮食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使用。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购领“专用发票”助手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专用发票”工本费3.5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