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根据部分区、县地税局反映,我市对个体出租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已不适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出租汽车的运营特点,决定对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暂采取定额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定额办法如下:
1、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个体出租汽车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80元。
2、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含)以上的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0元。
此征收办法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执行,京地税个[1997]329号文件中对个体出租汽车采取按收费单价核定运营收入依照3%-7%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废止。
另外,出租汽车收费单价调整后,对承租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仍暂按京税五[1994]2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2、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