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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强土地资源的供给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规划修编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为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基础。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指导方针和实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出发,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政策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工作,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按期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经国土资源部认定后,开展省级规划修编。市、县级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后进行。其中由国务院审批规划的设区市,须经国土资源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划定土地利用分区。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应科学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用地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安排,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分区。为了保证两个规划相互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的采用上应当统一,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上应当一致,在不突破全省建设用地总量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建设用地向重点城镇倾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规模、总量、布局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凡没有联合审查意见的,不得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衔接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围绕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的目标,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布局的适当集中,提高产业发展的集群效应。
  按照“工业向工业区和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市和小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的原则,统筹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安排城镇和产业布局及土地利用分区,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应。
  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将市、县(市)零散的规划建设用地集中到近期需要用地的区位,使规划建设用地集中连片,从而满足城镇和开发区近期建设用地需要。个别建设项目确需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批前,对于个别确需突破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或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优化布局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二、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重大项目用地
  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兼顾县域经济发展用地。要合理确定年度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镇村用地的规模,把年度计划指标与建设项目衔接起来。正确把握县域经济发展趋势,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科学合理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足用好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谋求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在合理利用国家下达我省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同时,要积极争取使用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地将电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利、采矿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或核准,争取使用国家控制的计划指标,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试行土地折抵和置换政策,增强土地有效供给
  试行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政策。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在省政府批准的折抵计划总量控制下,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试行土地置换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遵循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对已批未用或已批已用的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土地置换应当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建设用地置换涉及使用农用地的,不使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但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依法处理违法用地问题。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前发生的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依法处罚后,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使用当地的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也可以通过土地置换予以解决。农用地整理折抵、土地置换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四、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要控制区域内供地数量,对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要积极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或工业区,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今后,凡投资少、规模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要加强分期实施的大型工业项目预留规划用地的管理,对规划预留用地,必须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修订和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要严格约定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并加强批后跟踪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严格开发区供地标准。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亩;“一线地区”的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两厢地区”的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80万元/亩。各类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
  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凡土地集约利用强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方,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土地集约利用的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促进土地科学利用
  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凡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鼓励政策。鼓励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调整租金。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土地,除严格执行土地闲置一年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的规定外,可以运用依法改变用途、安排临时使用、进行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办法盘活利用。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城市重点开展“城中村”改造,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推进城市化进程。农村重点进行“空心村”治理,促进文明生态村建设。为促进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专项用于城乡土地整理的拆旧建新。
  充分利用未利用地。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市)政府审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未利用地的,以及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逐级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建设使用未利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用地,以及《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地。推行工业用地挂牌或者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同一宗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或租赁。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乘以修正系数之积的70%。为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市、县政府要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规范土地登记管理,建立土地供应公示制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和设定抵押。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应当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深远意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增强土地资源的供给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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